廉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週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1)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於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擁有機動車輛、出租房屋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家庭財產低於12萬元(含12萬元)。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② 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④ 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960元/月),並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請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
① 曾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退休職工。
②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一至四級殘疾軍人。
④ 1966年底以前的歸國老華僑。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週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1)廉租住房申請家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連續6個月人均月收入低於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擁有機動車輛、出租房屋和臨時的較大財產收入(如福利、體育彩票中獎等),家庭財產低於12萬元(含12萬元)。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② 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④ 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960元/月),並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請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
① 曾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退休職工。
②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一至四級殘疾軍人。
④ 1966年底以前的歸國老華僑。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