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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思域最慢

    第一、“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透過向債務人傳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透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於改善關係;作為應急手段,便於及時中斷時效;便於債權人收集和儲存證據。

    (3)使用範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係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並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儲存確權書證。

    第二、“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便於全面瞭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於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範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第三、“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第五、“律師協助”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參謀作用;骨幹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函件催討;行政干預;召集債務人會議;債權轉移;兩地律師協作調解;簽訂清欠協議書;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訴訟。

    第六、“兼併清欠”討債法

    實施步驟:牽線搭橋,促成兼併;簽訂協議,保障債權;執行協議,實現債權。

    第七、“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以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而合法佔有的財產;債權人留置財產後,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

    第八、“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設定抵押權;行使對抵押權的佔有及其例外情形;實現抵押權

    (2)適用時應注意:要注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濟管理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實現抵押權要符合法定條件;實行“多退少補”原則;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第九、“勞務抵債”討薪法

    (1)優點:即使在債務人難以直接履行金錢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既寬鬆又便利的還債條件,從而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地還款清欠;便於化解紛爭,促進團結和協作。

    (2)適用的條件:債務人應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債務人所提供的勞務應當是債權人所需要的;債務人提供勞務應當出於自願;債務人以其勞動償債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訴訟時效”討債法

    (1)訴訟時效應注意一般訴訟時效(2年)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2)具體操作方法:對於債務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後“兵”;注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採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另闢蹊蹺,實現權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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