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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遊戲人間7281

    農村宅基地糾紛一般有兩種解決方式: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2、透過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

    首先,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還是以人情社會為主,宅基地買賣雙方多是同集體成員或是熟人親戚等,透過協商的辦法來解決糾紛是最高效且最易執行落實的方案,但是由於在實際情況中糾紛雙方互不讓利難以達成共識,則難免會要透過法律途徑來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

    若是透過法院程式處理宅基地買賣糾紛,在中國的宅基地糾紛相關的案件中又存在多種情況:

    一是買賣合同不規範埋下糾紛隱患。原、被告雙方買賣房屋、宅基地時有的僅為口頭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雖簽訂買賣合同但內容不規範,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合同自身存有瑕疵,使得買賣雙方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釀成糾紛。

    二是房屋升值的利益驅動,使當事人背棄誠信。近年來農村逐步試行向社群化發展,不再規劃宅基地,一方面使得農村宅基地資源趨向緊張,另一方面,實行以農村平房折換社群樓房或者以面積折換面積措施,房屋的巨大增值空間和前景,與賣房人原得的賣房款或者將社群樓房轉讓他人頂名要樓的轉讓費形成了巨大反差。另外,2013年1月31號中央下發了一號檔案,要求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或轉讓社群樓房名額的農村村民以及出賣了農村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導致該類糾紛時有發生。

    三是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政策禁止性,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提供了空間和依據。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很多在外上班的城鎮居民退休前後逐漸盛行在農村老家置辦房產,以便老來可以葉落歸根。由於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和土地資源的緊缺,國務院辦公廳及國土資源部均出臺了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以此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這些政策規定將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限定為禁止性行為,為賣房戶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贏得訴訟提供了法律支撐,也不可避免地助長了當事人違背誠信的惡習。

    法院審理宅基地買賣糾紛案件中,以中國《物權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為判決依據對宅基地買賣糾紛進行審理判決。但因為宅基地買賣糾紛多發生於同村莊鄰之間,涉及土地房產不動產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等問題,村民自治組織或行政機關對問題發生的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更加了解,由基層組織處理社會效果往往強於訴訟。因此,對於該類糾紛法院應慎重受理,或者受理後積極組織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儘量將矛盾解決在基層。

  • 2 # 人生不過如此lo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1998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2000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併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瞭“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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