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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50111810750

    是這樣的,父女關係有兩種,一種是因為血緣產生的,一種是透過法律程式確認的,比如收養、過繼。如果要斷絕父女關係,如果父女關係是因為血緣而產生,不依賴法律而存在,那麼是不可能透過法律手段斷絕的。但是父女關係可以透過法律擬製來轉移,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養,形成了一種擬製血親的收養關係,此時,法律上會承認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的一切關係解除,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相當於變相的斷絕了父女關係。如果是成年女兒,當然不可能透過這個辦法斷絕父女關係,但是因為父女關係而產生的其他關係,又可不可能因為一份協議書而發生變化呢?首先要明確一點,當子女年未滿18週歲的時候,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當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准許任何一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父母沒有撫養子女,子女也無權利不贍養父母。因為這兩種義務不是一一對應的,不是必須要一個發生,另外一個才需要發生,法律對這兩個義務的每一個都實時保護著,如果父母沒有撫養子女,應當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沒有撫養的責任,但是並不意味著子女贍養的義務會因此消失。《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透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對成年子女來說,贍養義務是不可能消失的。而其他民事關係會不會發生改變呢?事實上,在年滿18週歲後,成年女兒就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了,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原生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會有連帶責任,因此無需斷絕關係。女兒可不可以放棄對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呢?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所以,當父母還健在的時候,是不可能透過協議放棄繼承權的,即使簽了協議,也是無效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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