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是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傳教的,是北京宗教事務條例裡的法規,在憲法和個省自治區的法規條例,都是差不多的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處所。
第十八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由有關宗教團體向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
第二十二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三條 信教公民為滿足個人宗教生活需要,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和習慣,在本人住宅內過宗教生活。
第二十四條 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參加該場所內的宗教活動,應當尊重該宗教的習俗,遵守該場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干擾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不得進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的爭論和宣傳。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活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擅自開辦宗教院校或者舉辦宗教培訓班的;
(二)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人員主持宗教活動的;(三)未經市宗教團體同意並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備案,外地宗教教職人員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本市宗教教職人員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動的;
(四)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
(五)在宗教活動場所外進行傳教活動,或者在公共場所擅自設立宗教設施或者宗教造像的。
中國法律是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傳教的,是北京宗教事務條例裡的法規,在憲法和個省自治區的法規條例,都是差不多的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處所。
第十八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由有關宗教團體向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
第二十二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三條 信教公民為滿足個人宗教生活需要,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和習慣,在本人住宅內過宗教生活。
第二十四條 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參加該場所內的宗教活動,應當尊重該宗教的習俗,遵守該場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干擾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不得進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的爭論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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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活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擅自開辦宗教院校或者舉辦宗教培訓班的;
(二)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人員主持宗教活動的;(三)未經市宗教團體同意並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備案,外地宗教教職人員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本市宗教教職人員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動的;
(四)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
(五)在宗教活動場所外進行傳教活動,或者在公共場所擅自設立宗教設施或者宗教造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