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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車上可以隨身帶水鑽工具的,關於乘坐火車隨身攜帶物品的規定為:  一、嚴禁旅客在托執行李中夾帶打火機、火柴。旅客可隨身攜帶一隻打火機(防風式打火機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機。經過安檢時,旅客應主動將打火機、火柴交由安檢人員單獨接受檢查。  二、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仍執行民航總局2007年3月17日釋出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的有關規定。  三、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可隨身攜帶單件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總量不超過1000毫升的液態物品乘機,但屬於民航法規禁止旅客隨身攜帶的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  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執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含)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攜帶乘機旅途必需的液態藥品,但需出示由本人名字的醫院證明或者醫生處方;有嬰兒隨行的旅客攜帶的液態乳製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准予攜帶乘機。  五、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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