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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64064559046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專案,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2、紮根於相關社群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繫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 2 # 使用者9156090061720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專案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專案傳承人或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專案傳承人或團體的授權。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專案進行彙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專案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專案申報書:對申報專案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專案的必要材料。

    傳承於不同地區併為不同社群、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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