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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奔跑的大楊

    賣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會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287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9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有關認定問題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其第11條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第12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那麼對方沒有告訴我銀行卡賣出去做什麼用了,我也構成犯罪嗎?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前提。 也就是說,即使向你收購銀行卡的人沒有明確告訴你要用銀行卡做什麼,但是如果你具有上述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觀明知。現在到銀行辦理銀行卡,銀行都會書面告知你不得把銀行卡出售給他人,如果你把銀行卡賣給他人,且出售價格明顯超出辦理銀行卡成本,可認定為交易價格異常,推定你“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如果你出售銀行卡達到了上述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標準,則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你的行為就構成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此,我們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絕不把銀行卡、電話卡出借、出售給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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