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是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
自然血親關係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基於自然出生的事實、相互間的血緣關係而存在,不得人為消除。不過,根據中國《收養法》地23條第2款關於“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的規定,自然血親間的權利義務可依收養而消除。《婚姻法》第26條第2款也有“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的規定。
第二類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
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並非基於因自然生育出生的血緣關係而產生,而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婚姻法》第26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中國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一類是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
自然血親關係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基於自然出生的事實、相互間的血緣關係而存在,不得人為消除。不過,根據中國《收養法》地23條第2款關於“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的規定,自然血親間的權利義務可依收養而消除。《婚姻法》第26條第2款也有“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的規定。
第二類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
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並非基於因自然生育出生的血緣關係而產生,而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婚姻法》第26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中國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