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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博律師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以及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因此,工傷鑑定並非必然以原始鑑定結果為準,如果您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查鑑定和再次鑑定,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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