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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83768386098

    一、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1.直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人合同成本核算物件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其中.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握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撤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臉費、工程定位復側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演理費等。2.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昌攤銷、取暇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汙費等。二、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強調成本是因合同面發生)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三、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1、管理費用;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3、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4、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己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四、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佣金等)。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總的來說,只要是因合同而發生的正常成本,且能從客戶得到補償,就應該確認為一項資產。五、會計分錄例項例:某建築公司第一專案經理部同時承建A、B、C 三項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發生人工費280 萬元,B 合同發生人工費320萬元,C 合同發生人工費400 萬元。第一專案經理部當期共發生間接費用100萬元。間接費用分配率=100÷(280+320+400)=10%A 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280×10%=28(萬元)B 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320×10%=32(萬元)C 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400×10%=40(萬元)其賬務處理如下:實際發生的間接費用: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100貸:銀行存款等 100資產負債表日將間接費用分配計入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 合同28—B 合同32—C 合同40貸: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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