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交通訊號燈分為:機動車訊號燈、非機動車訊號燈、人行橫道訊號燈、車道訊號燈、方向指示訊號燈、閃光警告訊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訊號燈。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第四十條 車道訊號燈表示:(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交通訊號燈分為:機動車訊號燈、非機動車訊號燈、人行橫道訊號燈、車道訊號燈、方向指示訊號燈、閃光警告訊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訊號燈。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第四十條 車道訊號燈表示:(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