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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龍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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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事論壇
國有企業,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其職工的工作時間、休假、加班費或者補休等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護規定執行。
休息日加班的,應優先安排職工補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職工3倍加班工資報酬,此規定初衷也是遏制企業過度加班,鼓勵職工節假日多休息,不得輕易使用職工法定節假日從事勞動。
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不同,中央八項規定後,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得發放加班補助或者實物等津貼補貼和各種獎勵(工會可以少量發放節日有關的慰問品),編制內職工不實用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後往往都是串休補休。國有企業完全是市場化運營,多勞多得,按勞分配製度,受勞動合同法保護,所以企業花錢支付加班費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加班不發加班費是違法行為,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申請仲裁等,保護國有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是政府部門的義務,會傾向於職工,且勞動監察可以對國有企業進行處罰,責令改正等。國有企業也不能因職工舉報維權打擊報復職工,或者穿小鞋,否則職工除了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外,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或者信訪部門解決,對企業及企業領導進行處理,因為國有企業的領導成員一般是黨委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任用的,國有企業是黨領導下的國家企業,黨委黨組是國有企業的領導核心,保證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正常執行,保護職工權益是理所當然。這點不像民營企業,優勢很大,職工完全可以透過單位黨委(黨組)和工會組織加強與企業溝通,主張職工休假的權益,制定好的企業休假制度,建設良好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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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享者6555
首先要弄清楚自己是否是國企一員,還是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派到國企用工單位工作的。社保關係在國企是判斷是否是一員的標準。國企與私企有立場上的本質區別,國企發的錢是都是國家的,國家對國企除了有工資總額的控制外還有是否遵守國家勞動法律的要求,所以國企沒必要苛扣工資,就算沒錢了還能讓主管上級想辦法。私企卻不同,所有的錢都是老闆的,有些老闆就心術不正了。或許國企己支付派遣公司加班費,派遣公司沒支援給個人。或許國企認為不是他的一員就耍無賴。人性大都一樣,只是所處立場和利益不同,有不同的做法。該找誰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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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辦公室小林
國有企業(不能)要求員工無條件加班
根據題主資訊,我也覺得很不可思議,應該不存在這樣的國企,要求員工無條件加班,並且無加班費!
國企本來就肩負著社會責任,並且公司制度也是比較完善的,我呆過的兩家國企,雖說加班有時候不是商量來著,但是都會有加班費,何況題主是屬於高危疲勞作業。
確實如你所說的話,你可以收集相關加班證據,必要時到勞動局投訴,保障自己合法利益!但是有時候因為我們往往處於弱勢,所以你也要慎重!
給你個建議:進行投訴的時候,也及時尋找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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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面太廣了,不是一句兩句能寫清楚的,如果把你這個問題說清楚估計能寫一部書出來。我總結了一下,簡單得和你說一說吧。
國有企業普遍還是不錯的,當然這個“不錯”指的是正式工人待遇,為什麼叫正式工人呢,那是因為除了正式工人,還有一種工人叫做臨時工。
每一個國有企業裡邊都會劃分臨時工和正式工,正式工人簽訂了有效合同,而臨時工沒有。就連警察都分臨時工和正式工何況企業!
在國有企業裡,正式工人待遇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正常加班肯定會有加班費,而且這個加班費肯定會一毛不少的發放。如果非正常加班,正式工人可以選擇不加班,當然了咱們華人都講究個面子,要是你武逆了領導,領導一定會給你穿小鞋,但是正式工人也不怕領導給自己穿小鞋,有合同在,只要不犯重大錯誤,就能長期幹這份工作。
然而臨時工待遇就不固定了,他們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工資可以隨便調整,上班時間可以隨便調整。至於加班時間,只要領導有需要你就得加班,而且加班費很低,甚至只是在幫工。當然了你也可以選擇不加班,還是那句話領導愛面子,喜歡聽話的好同志,你想在這裡掙錢養家餬口,那你就得吃的起這份辛苦,聽從領導的安排,不然天天給你穿小鞋,讓你自己主動說“不幹”,為什麼說“不幹”兩個字,而不是“辭職”呢,因為臨時工沒有職位。
勞動法寫到: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有時候基層的普通人,享受不到這些法律的保護也很正常。
比如說領導讓你加一個班,沒有給加班費,為了這個點加班費你拿起法律的武器反擊,但是你會發現當你剛剛拿起法律,你已經被開除了,所以有很多人只能忍耐,不是沒有說理的地方,是不敢去說,也不能去說。
其實我沒有一棒子把所有人打死的意思,只是說說一個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