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人事行政部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財務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人事行政部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財務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