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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哥151509815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Golf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 2 # 北溟有魚385

    這是執行價段的措施,執行階段申請人申請,法院會將被執行人列入被失信人員名單,徵信上會有記錄,列入被失信人員名單後,被執行人不能貸款,社會都知道這個人是失去信人的人,會失去很多交易機會。高消費是限制高消費,是限制執行人買房,買車,乘飛機等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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