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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心如止水哲學人生

    孩子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孩子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的,由其監護人(主要是父母)承擔該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該條規定針對的是駕駛員的過錯責任判定。因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有監管義務,所以該責任由父母承擔。

    比如每年夏季頻發的溺水事件。未成年主動游泳導致溺亡的,通常需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其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法律理由是:

    監護人應當依法對其未成年子女承擔教育、監督、管理和保護義務,因監護人就危險場所(溪流、河水、湖水等)對其子女疏於安全教育,缺乏有效保護,放任其外出玩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理,監護人讓未滿十六週歲的子女駕駛電瓶車,也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監護人讓未滿十六週歲的子女駕駛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傷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所以,家人們不要認為自己孩子好像都懂事了,就放任他們去做一些危險的事情,比如游泳、開車。其實在中國,很多家長對子女教育關注的重點往往都放到了他們的學業上,但家長們一心想要自己孩子聰明時,卻忘了人生存最重要的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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