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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一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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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後問斬”,也被稱為“秋決”,主要是指古代執行死刑時,除謀反等罪大惡極之人,多集中於秋冬季節進行。“秋決”其實早在西周時期便已經開始出現,並於西漢形成制度,後為歷代王朝所延續。那麼,古代為何要選擇秋後處決犯人呢?其實這與古人的思想觀念、勞作規律和死刑核准制度息息相關。
思想觀念:出於對上天的敬畏,維護君權神授的思想古代“秋決”制度的出現,最早便是源於古人對上天的敬畏,因而人們認為人類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都要順應天時。而自先秦以來,歷代統治者出於統治需要,則藉助百姓對上天的敬畏,來維護君權神授的思想,即天子是上天之子,是上天派來管理天下的,因而其行為自然也要遵循天時。
在古人看來,春夏乃是萬物生長的季節,代表了新生和成長;而秋冬則是草木凋零的季節,代表著肅殺。因此,古人便將處決犯人的時間放在了秋冬季節,《禮記·月令》中便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的記載,可見從西周時期開始,便已經有了秋天處決犯人的習俗。
到了西漢武帝時,董仲舒結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又創造出了“天人感應”學說,進一步明確了“天賦皇權”這個概念。同時,董仲舒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皇帝應當在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為秋冬之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而隨著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這種思想便也開始被廣泛接受,再加上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權神授”概念有助於皇權統治,因而又被歷朝歷代所沿用。於是,秋冬行刑的制度,便在後世王朝得到了延續。
東漢章帝元和二年時朝廷便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也正是自此之後,“秋冬行刑”開始被載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十惡”重罪前四條)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勞作規律:秋冬季節相對清閒,利於發揮警示作用秋冬行刑除了順應天時之外,與古代的農業生產規律同樣密不可分。中國自古便是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可以說是歷代王朝最為重要的經濟支柱,是直接影響王朝穩定的重大事項,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於農業生產規律。
先秦時期的農業生產,帶有典型的奴隸制色彩,在世卿世祿制下,各級貴族牢牢佔據著統治地位,他們即是土地的實際擁有者,同時也是負責管理百姓的官吏。即使如此,由於先秦時期的農業生產水平相對落後,這些貴族即使處於管理層,也時常要進行勞作,只有在農閒時才有空餘時間來處理政務。
在長江流域被開發以前,尤其是先秦時期,古人的活動範圍主要集中於黃河流域,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記載,“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當時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規律,主要便是春夏農忙、秋冬農閒。因此,那些貴族們,也只有在秋冬農閒時,才有時間去處理政務,審判、處決犯人。
此外,古代處決犯人不僅往往選擇公開處決,而且通常選擇在菜市口這類人流密集處行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為了讓百姓觀刑,從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這有利於讓百姓對刑律產生敬畏,從而使得地方相對安定,同時也能彰顯出朝廷的威望。
於是,將行刑日期選定在秋冬農閒時期,自然更有利於讓百姓們觀刑,畢竟農忙時節大家都忙著農耕,就算想看熱鬧也沒有那個時間。而如果選在冬季的話,天氣又太過寒冷,百姓們又不大願意出門。
因此,將行刑日期定在秋季,是完全符合古代的農業生產規律的,這一點應當是“秋決”制度能夠延續至唐宋時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核准制度:古代受限於交通落後,死刑核准耗費時間較長在兩漢和魏晉時期,地方官員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為兩千石以上高階官員,對於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擁有最終處決權的,不必上報朝廷予以核准。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時期,朝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開始對死刑案件加強管理,規定所有死刑案件在執行之前,必須經過兩道手續,即“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
所謂死刑複審,便是指對擬定判處死刑的案件,在審理完結之後要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復審認定,並報請皇帝核准同意。《魏書·刑罰志》有載“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到隋唐時期,死刑案件的終審權開始正式收歸朝廷,並被後世王朝所沿用,不同之處只在於複審的衙門不同。隋唐時期主要由大理寺負責稽核,再報刑部進行復審;兩宋則由提刑司複審。
明清時期,開始正式將死刑分為“立決”和“秋決”兩種,但都必須經過中央朝廷的複審,並提交皇帝核准。明朝時期,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負責複審,並在明英宗後增加了朝審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稽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則在明朝的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即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審。
所謂死刑復奏,是指對已經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請皇帝批准執行,這也被稱為“勾決”,而只有經過皇帝勾決的罪犯才可以執行死刑。《魏書·刑罰志》有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光讞報,乃施行”。隋朝則規定,死刑執行之前,需要奏請皇帝核准三次,這被稱為“三複奏”。唐朝則在“三複奏”之外,規定對京師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至於謀反等大罪則實行“一復奏”。
到宋朝時,曾短暫恢復“三複奏”規定,後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又固定只對京師地區死刑案件實行“一復奏”,而各地死刑案件則不必復奏。明朝時期,則規定不論地方和京師,一律實行“三複奏”。清朝則從順治十年(1653年)起規定,凡是朝審案件一律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則不必執行。而從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則又規定對秋審案件也實行“三複奏”,乾隆皇帝則因死刑復奏案件實在太多,於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一律改為“一復奏”。
如上,對於地方的死刑案件,在審理完成和執行死刑之前,均要經過朝廷和皇帝的稽核與批准,而由於古代交通較為落後,從地方案件呈送朝廷,再由朝廷稽核後發回地方,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而“秋決”制度無疑解決了這個難題,地方官員不僅有充足的時間準備,也便於朝廷集中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秋決”制度最早源於古人對上天的敬畏,又因符合古代農業生產規律,有利於皇權統治而得以延續,再加上後世的“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制度,使得秋決制度得以貫穿這個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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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平常在看古典小說和古代歷史劇中,經常會看見囚犯被判“秋後問斬”的情節,所謂“秋後問斬”的“秋”,不是指的立秋,而是指的秋分,具體是什麼原因有什麼特殊意義嗎?且聽我細細道來。
一、“秋後問斬”為何在秋分後古書上和歷史劇中都經常有“秋後問斬”這樣的話,好多人會把秋後問斬理解成秋天問斬,或者是立秋後問斬,其實都不是。所謂秋後問斬,指的是過了秋分節氣後問斬。
據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意思是說:天氣漸涼,霜降開始,天氣冷的蟬已經開始哀鳴了,鷹因為要用鳥以祭祀,開始長空抓鳥殺戮。
古人為什麼規定行刑要在秋分以後進行?人們認為,秋後,鷹都開始殺鳥祭祀了,人類也就可以問斬犯人,以伸張正義了。
秋冬行刑我記得最早應當是在春秋時期,有記錄的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秦漢時期曾明文規定,除“決不待時”的重刑死囚外,其他死刑犯,只能在秋冬時節行刑。
從此“秋冬行刑”就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以後的各個朝代都遵照此制度執行,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問斬。
在古人的思想中世界上的一切全都是由神決定的,所以他們比較信奉神靈。因為春夏季節萬物復甦,到處都充滿了生機,貿然殺人有違常理,所以最終決定把犯人定在秋後問斬。
二、其他季節為什麼不行漢儒董仲舒《春秋繁露》認為,“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
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適應。董仲舒認為,春夏應該行賞,秋冬才可行刑,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但最早提出這一觀點的並不是董仲舒,《禮記·月令》中已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和秋天“用始行戮”的說法,只是董仲舒將其上升至理論高度。
據《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元和二年劉炟下詔稱:“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古人認為殺生不能“逆時”,秋冬是肅殺凋零的時候,行刑是“順時”。
漢魏時一般在霜降以後至冬至之間;隋唐及以後,一般選擇在秋分至春分之間。唐《獄官令》規定:“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如果違反這條規定,“徒一年。”
“秋分”節氣之後可以處決死囚,但“秋分”這天是不能行事的。崔寔《四民月令》引《千金月令》稱:“秋風之日,勿殺生,勿用刑,勿處房帷……”。
三、“秋後問斬”的緣由秋天在我們的詞語描述中可以用肅殺一詞,《黃帝內經》中提及春生夏長秋殺冬藏,人認為秋天就是肅殺之時,在這個季節裡殺人符合天地運轉的規律。
在古代,人們認為秋後問斬就是順應天意,按照上天的旨意來形式,這樣才不會受到天神的懲罰。所以在秋天處決犯人認為是替天行道,順應天時。
“秋後問斬”大部分是在秋冬季節斬殺犯人,具體時間一般在農曆的九、十、十一、十二月,從西漢開始一直到清朝末期都是這個時間。
選擇秋冬二季實行的原因,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閒,不用種糧食,強迫民眾觀看,有考慮示警的作用,當然這也與古人“不誤農時”的考慮有關。
在古代,以至於到今天,秋後一般都是算總賬的時間。所以,到了秋天,人們進行清算了結。而“秋後問斬”,也沿用了此含義。
而對此的另外一種說法就是:秋天時節,百姓都處於農閒期間,此時處決犯人更能引來百姓圍觀,起到昭告天下、震懾四方的作用。
四、秋後問斬的另一層含義在明清的法律中,死刑被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立決(秋後執行)兩種,慣稱斬立決和監候。在這裡秋後處決是被勇於與立即執行相對的一種緩期執行方式。明清的法律條文中都註明了死刑案件(成為真犯死罪)是立決還是秋決。相比中國古代其他封建王朝,明清兩代是唯一進行這樣分類的朝代。因此,這種球后處決制度也被看作是當待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