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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保險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以後當12年以上士官和軍官轉業回地方分配工作。2011年11月1日以前轉業復員軍人只能安照老的政策執行了。  義務兵和當12年以下計程車官國家不再安排工作,全國實行城鄉一體化安置。  只有服役10年以上計程車官和軍官頒發國防服役章,體現了國家和軍隊對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軍人給的特殊榮譽。  兵役法規定,中士是付連待遇,四級軍士長是營級待遇了。三級軍士長就是團級待遇了。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  尤其是是那些在艱苦地區服役十二年以上計程車官和軍官,為國家,為人民幸福生活,他們失去了很多,也付出了很多常人難以想象的代價,所以他應該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比如那些新疆和西藏等邊遠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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