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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後,怎樣補領上次的失業金呢?
就業和領取失業金其實是兩個相悖的概念。失業金是失業人員領取的,就業之後就會停止領取失業金。在失業保險的不斷完善中,為了鼓勵人們儘早的實現就業,而不是等領完了失業金才去進行就業,失業保險實行了一個鼓勵政策。實現就業之後的人員,可以申請將上次沒有領取完的失業金進行一次性領取。
例如:小李失業之後在領取失業金,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時候根據他的繳費年限可以領取到9個月的失業金。在小李領到第4個月的時候,小李找到了工作,在單位也參加了五險。所以在繳滿失業保險三個月後。小李到當時領取失業金的地方,去申請領取了剩下的5個月的失業金。
要領取剩餘失業金的條件是什麼?1、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並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了3個月失業保險的人員;
2、在領取失業保險起見,實現自助創業,並按規定參加了三個月失業保險的人員。
備註: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其中一個就可以領取剩餘的失業金。不管是在重慶市內實現就業還是在室外實現就業都是可以領取的。
就業後不能補領失業金,但會把你尚應領取但未領取的計入下次失業時領取月份裡,總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比如你第一次領取失業金應領取十二個月但只領取了七個月後再就業,還有五個月沒有領取。這五個月將凍結在你的失業金賬戶裡。你就業五年後再失業的話按照相關規定比如應當領取十二個月,這時十二個月加上上次凍結的五個月合計應當領取十七個月的失業金了。
失業金只要是用人單位為你購買社保醫保的當月起即時停發,不得補領。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沒有按月到相關部門簽字登記當月停發,下月簽字登記只能領取當月不得補領上月未簽字登記月,未簽字領取月順延直至領滿規定月數。但連續三個月沒有到相關部門簽字登記的視為已經就業,凍結賬戶不得領取。若需要繼續領取需要書面申請材料獲得批准後必須參加再就業培訓方可繼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