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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38355154230

    依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謂異產毗連房屋,係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裝置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本案二樓至六樓業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樓業主財產損害,依法屬於共同侵權。參照各國有關共同侵權之通論,加害人不明的情況下,一般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糞便、菜葉、汙水等生活垃圾,僅僅從堵塞的物質上,是看不出這些垃圾是從哪一家投放進主管道的,在經過法庭審理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推定由二樓以上住戶共同承擔責任也無可厚非。

    1999年1月1日,建設部與財政部共同頒佈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該辦法第三條亦明確:共用設施裝置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因此,如果小區的主下水管道的管理有問題,亦可以追究經營管理者的責任。

    司法實踐中,損害賠償糾紛個案都有其特殊性,需要法官運用法學理論進行細緻的分析,正確判斷責任的性質、認定責任人,正確適用法律。本案中的相鄰關係雖常見,但法理並不簡單。日常生活中,相鄰各方,應當本著團結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則,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之原則,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係;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他人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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