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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85349919798

    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 什麼時候可以抵銷

    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法定抵銷權。法定抵銷依據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無須相對方的同意。意思表示採取到達主義,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經到達相對方即產生抵銷之效力。通知應採何種形式,法律未作規定,當事人可選擇口頭或書面等形式,為防止將來發生糾紛,應採書面的通知形式為妥。在實踐中,受動債權方往往收到主動債權方的抵銷通知後,不同意抵銷而起訴到法院向主動債權人主張權利。因抵銷為債的絕對消滅,當事人無撤銷之權利,主動債權方可將抵銷事由作為反駁理由,主張受動債權方的主張不成立,法院應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受動債權方)的訴訟請求。

    法定抵銷權是依據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屬形成權的一種,只有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該種權利,這些要件包括:

    第一,雙方當事人要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銷是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於當事人對對方既負有債務、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的問題。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任何一個債權債務的原因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當然不能抵銷。另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未成就前,債權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且條件成就並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銷權後條件成就時,抵銷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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