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的概念
讓與擔保,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權返還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非典型擔保。
1、讓與擔保,指已經將擔保的標的物的財產權益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擔保。根據《九民紀要》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讓與擔保具有物權效力,債權人享有“讓與擔保物權”。
2、後讓與擔保,指尚未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以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的擔保。後讓與擔保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根據區分原則,不影響“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二、兩者的法律效力
1、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
①讓與擔保有效。
讓與擔保物權設立與否,不影響讓與擔保合同的設立。
②流質契約條款無效。
債務人到期未履行還款,債權人也不能按照約定取得物權所有權,並且無須清算(多退少補)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已經設立的讓與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效力,但是須清算。
2、後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
①讓與擔保物權未設立。
②讓與擔保合同有效。
總之,自從《九民紀要》進行規制之後,讓與擔保與後讓與擔保不具有實現債權的優勢,反而不如債務人的物權進行抵押或者質押!
一、二者的概念
讓與擔保,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權返還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非典型擔保。
1、讓與擔保,指已經將擔保的標的物的財產權益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擔保。根據《九民紀要》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讓與擔保具有物權效力,債權人享有“讓與擔保物權”。
2、後讓與擔保,指尚未將擔保標的物的財產權以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的擔保。後讓與擔保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根據區分原則,不影響“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二、兩者的法律效力
1、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
①讓與擔保有效。
讓與擔保物權設立與否,不影響讓與擔保合同的設立。
②流質契約條款無效。
債務人到期未履行還款,債權人也不能按照約定取得物權所有權,並且無須清算(多退少補)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已經設立的讓與擔保物權具有物權效力,但是須清算。
2、後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
①讓與擔保物權未設立。
②讓與擔保合同有效。
總之,自從《九民紀要》進行規制之後,讓與擔保與後讓與擔保不具有實現債權的優勢,反而不如債務人的物權進行抵押或者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