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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6338748178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特別法人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嗎?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三、怎麼撤銷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特別法人是《民法典》中新出的一個概念,將無法納入到一般法人的組織進行歸類,賦予這些法人組織從事民事行為能力的權利。讓一些基層群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群眾更好的服務。而完善特別法人是國家法律體系更進一步的表現,也讓民法真正能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切實的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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