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納入貧困戶的十一種情形
根據《莒南縣貧困人口動態調整管理辦法》,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認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納入建檔立卡範圍。
農戶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
農戶家庭成員擁有並經常使用乘用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以交通、農機等相關部門界定為準,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
非因拆遷原因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購買商品房的;
農戶家庭成員註冊公司、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或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農戶家庭擁有高檔消費品、高檔裝修住房,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平均水平的;
家庭成員有財政供養人員的(包括已分戶的父母和子女);
農戶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農戶家庭成員透過分戶、贈與、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農戶家庭成員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成員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農戶家庭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勞務輸出的;
縣級扶貧部門規定不得納入建檔立卡範圍的其他情形。
不得納入貧困戶的十一種情形
根據《莒南縣貧困人口動態調整管理辦法》,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認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納入建檔立卡範圍。
農戶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
農戶家庭成員擁有並經常使用乘用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以交通、農機等相關部門界定為準,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
非因拆遷原因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或購買商品房的;
農戶家庭成員註冊公司、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或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農戶家庭擁有高檔消費品、高檔裝修住房,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平均水平的;
家庭成員有財政供養人員的(包括已分戶的父母和子女);
農戶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農戶家庭成員透過分戶、贈與、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農戶家庭成員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成員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
農戶家庭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勞務輸出的;
縣級扶貧部門規定不得納入建檔立卡範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