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司法評論

    還是有辦法的。

    看守所條例規定,近親屬經辦案機關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條例稱“人犯”)會見或通訊。如果“人犯”近親屬病危,經批准還可以在看押下出所會見。

    所以,不是不能見,而是要經過批准。

    現在,有很多人說不能會見,包括一些專業律師也以訛傳訛,稱在判決服刑前不能會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和公安機關怕擔責任很少批准會見;另一方面,是誤讀了刑事訴訟法,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至少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其實,刑事訴訟法授權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刑事訴訟法並未禁止近親屬會見。所以說,有人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有權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這是對刑事訴訟法的誤讀。

    近親屬會見為什麼要批准?當然是出於防止串供或其它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但是,允許會見是人道的要求。不加區別一律不批准會見的機關是不負責任的機關。如果不是出於案情而是出於身份比如民族、國籍、經歷而差別對待,那就不僅是不人道的問題了。

    退一步講,即使辦案機關和公安機關怕擔責任不批准一般的近親屬會見,至少,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經批准也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而近親屬是可以作辯護人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女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變得非常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