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無書面協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係,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
二是違反政策、法規規定,借名買房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雖簽訂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之可能,借名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三是登記人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四是借名人被要求騰退房屋。購買房屋後,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中國對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主義,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五是房屋因登記人涉訴而被查封或處分。借名買房系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登記人負有債務,債權人申請保全而致該房屋被查封。
六是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二者簽訂買賣協議,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記,則借名人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
一是無書面協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係,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
二是違反政策、法規規定,借名買房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雖簽訂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之可能,借名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三是登記人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四是借名人被要求騰退房屋。購買房屋後,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中國對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主義,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五是房屋因登記人涉訴而被查封或處分。借名買房系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登記人負有債務,債權人申請保全而致該房屋被查封。
六是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二者簽訂買賣協議,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記,則借名人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