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再實習。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稽核頒證機關收回、登出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登出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登出,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登出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第11條)申請律師執業。 FYI.
不需要再實習。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稽核頒證機關收回、登出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登出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登出,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登出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第11條)申請律師執業。 F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