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342576783615

    不需要再實習。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稽核頒證機關收回、登出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登出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登出,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登出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第11條)申請律師執業。 FYI.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狗為什麼不吃飯還沒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