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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LHGR

    他們構成【尋釁滋事罪】。

    首先必須要說的是,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已經有所變化。

    過去,要構成“尋釁滋事罪”講的是要達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現在,在最新的司法解釋下,這一條被放寬了。

    現在的情況是,只要對方符合“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不管他醉酒還是嗑藥,都會認定為“尋釁滋事”。

    至於“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則算在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中。

    換句話說,以前不夠刑拘的,現在夠刑拘了;以前不夠判的,現在夠判了。核心內容變動了,過去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方可構成,現在不用,

    法律的進步。人性化。

    所以,題目所說的情況,對方是完全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滿足了。

    但是,量刑的時候,依然還要根據行為人行為的方式、結果、時間、地點、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來綜合考量。因此,對那幾個醉漢會怎麼處罰,還要看具體情況。

    以上所說,就是衡量行為人是否是處於“犯罪情節輕微”這個標準。如果處於,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而在你來說,就看對方是否達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這是你的事。

    總的來說,如果對方沒有其他更多的問題,通常還是會以調解處理為主。那你就看對賠償金額是否滿意了。不滿意,他們的事就大了。

    最後,不要再打算拿無謂的小傷來“搞創收”。那類做法在10年前很有效,但現在只會把事情搞砸。通不過司法鑑定,你能把自己扔坑裡。

    勸你,就算不是法盲,也不要太過缺乏法律常識。事實上,一個刑責就已經很可怕了,過去也是順著這個思路的。你想伸張正義得到公平的處理、嚴厲打擊犯罪分子,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你投機取巧,純靠偽裝成某種情況去訛人,不靈。

    或者更直白地告訴你,你的賠償金並非主要取決於你的傷情,而是取決於對方的未來。所以你偽裝也沒有多大意義。

  • 2 # 廊坊蛋蛋俠8

    躺下,看準攝像頭位置,身體包頭,護住襠部,然後,,做120。。。去醫院,說耳鳴,眼睛視力下降,頭暈。。。。做幾次核磁後,耳鳴不好。。。。頭暈,想吐。。。讓醫生出鑑定,然後。。。。。考慮買什麼車,努把力,房首付都有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爸和女朋友她媽曾經是夫妻,現在我倆戀愛了,想結婚,阻力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