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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嚮往的生活有多遠

    事件描述:

    我家建築面積50平,2017年裝修,但一直未入住,打算今年開始出租,6月21日租戶來看了房子,我們簽了出租合同並收了定金500元,合同期限從7月1日起,每月租金1900元。6月26日發生的漏水事件。原因是25日就停水了,樓上男業主沒關水龍頭,26日早上來水前就出門了,26日中午我收到社群電話通知我家被淹。同時樓上男業主來我家幫忙處理,但是由於漏水量太大,處理不及時,造成了我家實際損失較大。我要求樓上業主給我家重做大白並更換地板,且如果電路損壞也要負責維修,但是樓上堅持只負責修補牆面及棚頂起皮部位,不同意換地板,就換地板問題雙方僵持不下,樓上男業主此時說他無法做主,需要他愛人明天回來後與我們商議。27日早上,樓上女業主與我們協商,她說要一次性支付我們5000元,由我們自行維修。我找裝修公司估價後給她最終報價11500元,其中包含地板、刮大白、傢俱電器折損、租金損失。女業主又說她不是真正的業主,她房子產權證是她兒子的,需要兒子跟我們協商。27日晚上,她兒子兒媳二人與我們協商,結論還是隻支付5000元,他們說不承擔更換地板費用和租金損失費用。後來我又找社群協調也未果,協商失敗。只有上訴一條路了嗎?還是接受5千賠償,是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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