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指一種權利應歸屬於的,按某種標準分類的型別。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公民權利進行不同的分類:
①依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可以劃分為屬於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民事權利。前者如各項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後者如財產權等。
②依據承擔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範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③依據權利發生的因果聯絡,可以劃分為原權和派生權,派生權或稱救濟權。原權指基於法律規範之確認,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等;派生權指由於他人侵害原權利而發生的法律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害物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依據權利間固有的相互關係,可以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不依附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對財物的所有權;從權利指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等。
就是指一種權利應歸屬於的,按某種標準分類的型別。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公民權利進行不同的分類:
①依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可以劃分為屬於政治生活的權利和一般民事權利。前者如各項政治和社會的自由權利、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後者如財產權等。
②依據承擔義務人的範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範圍的確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所要求的義務的承擔者是一定的個人或某一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權等。
③依據權利發生的因果聯絡,可以劃分為原權和派生權,派生權或稱救濟權。原權指基於法律規範之確認,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權利,又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等;派生權指由於他人侵害原權利而發生的法律權利,也稱第二權利,如因侵害物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依據權利間固有的相互關係,可以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不依附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對財物的所有權;從權利指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的權利,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