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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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義使者0077965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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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情小達人
當事人楊明14歲進了一所幫助工廠內招代培的一所技校就讀,16歲學校組織到工廠實習,當時由於種種原因,楊明離開該工廠進入類似於傳銷的組織,最終與家裡失去聯絡而導致該劇的發生,這裡本人所要闡述的是,學校與楊家都存在著一些過錯,學校對一個未成年的16歲青年不該讓他過早地踏入社會,因為他還未到法定年齡,所以學校應當承受一定數額的罰金,作為家長也不應讓他過早地踏入社會,對他的死亡也模擬兩可,沒有一個確切的證據而釆取這一莽撞的決定而導致這事件的發生,既然人回來了,屬於天大的喜訊,用金錢是買不到的結果,錢本來就不是自己的那就更不應該去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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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戴捷律師
宣告死亡,法院沒錯。不過基於新的事實出現(人實際並未死亡),宣告死亡與事實不符,所以應該返還死亡賠償金。
如果學校有其他過錯,可以要求過錯賠償,但人並未死,所以死亡賠償金、銷戶等一系列行為,都應該被改正。
謝謝你的邀請,我認為首先要看失蹤人這段時間為什麼失蹤,並且在從事什麼,如果失蹤人現在生活的很好,沒有受到什麼侵害,也沒有被什麼人或被什麼機構限制,那麼應該返還30萬賠償款,如果是被黑幫或什麼非法組織控制了人生自由,一直受到非人待遇,這個就不該退,主要要看他失蹤是自己原因還是他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