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區別。 IPO過程中只有一種盡調,是券商等中介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 (A股企業)併購過程中理論上應該有兩種盡調,一是買方對賣方的盡調,二是中介機構作為獨立方對雙方的盡調。 當然,A股併購中第一種盡調不是法律要求的,所以實際上執不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完全由買賣雙方自己決定。買方賣方如果是同行業公司,幾乎不盡調也很常見,反正大家都挺熟的。 第二種盡調是免不了的,是有規範操作流程的,性質上和IPO的盡調很像。 第二個區別是要求程度不同。 IPO盡調是為了滿足IPO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併購的獨立盡調也是。但IPO稽核嚴格、細緻,甚至苛刻,而併購業務稽核近些年越來越寬鬆。 所以在一些比較鑽牛角尖的問題上,IPO盡調必須做深做透。而併購盡調大概沒問題就好了,細節問題不需要追究那麼深。 打個比方,十年前公司轉讓過一次股權,可能有個別檔案沒有簽署清楚。如果IPO盡調,一定會把當年七七八八的人全都找到,天涯海角飛過去問清楚,筆記簽字錄音不能少。併購盡調嘛,就讓律師看看這種檔案到底有沒有實質性影響,沒有大毛病的話說明一下情況就可以了。大概是這種差別。 至於盡調的範圍,我覺得倒是沒有實質性差別,都是按照規定把法律業務財務統統查到。
有些區別。 IPO過程中只有一種盡調,是券商等中介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 (A股企業)併購過程中理論上應該有兩種盡調,一是買方對賣方的盡調,二是中介機構作為獨立方對雙方的盡調。 當然,A股併購中第一種盡調不是法律要求的,所以實際上執不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完全由買賣雙方自己決定。買方賣方如果是同行業公司,幾乎不盡調也很常見,反正大家都挺熟的。 第二種盡調是免不了的,是有規範操作流程的,性質上和IPO的盡調很像。 第二個區別是要求程度不同。 IPO盡調是為了滿足IPO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併購的獨立盡調也是。但IPO稽核嚴格、細緻,甚至苛刻,而併購業務稽核近些年越來越寬鬆。 所以在一些比較鑽牛角尖的問題上,IPO盡調必須做深做透。而併購盡調大概沒問題就好了,細節問題不需要追究那麼深。 打個比方,十年前公司轉讓過一次股權,可能有個別檔案沒有簽署清楚。如果IPO盡調,一定會把當年七七八八的人全都找到,天涯海角飛過去問清楚,筆記簽字錄音不能少。併購盡調嘛,就讓律師看看這種檔案到底有沒有實質性影響,沒有大毛病的話說明一下情況就可以了。大概是這種差別。 至於盡調的範圍,我覺得倒是沒有實質性差別,都是按照規定把法律業務財務統統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