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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01343058834

    這問題問得真好!太多人,所謂的學者好象基本上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所謂的證據真實性,應當指的是“在某個客觀時間、某個客觀地點、真真實實地、形成了某份證據”。

    比如,交通事故,碰撞後,車玻璃碎了,散在地上。那麼,散在地上的車玻璃就是“在碰撞的時間、碰撞的地點,形成的物證證據,它是客觀的”。

    如果,現在有個人,把玻璃掃掉了或者改變散落狀況,此時,散落物就是“不真實的”——但僅針對交通事故而言,這個證據已經不具備真實性。同時,車玻璃的被改變後的狀況,對於證明“有人偽照證據”這個事件,它又是真實的。

    一句話,所謂的真實性,它是“針對某個具體案件而言,它的形成時間、形成地點、形成時的人物”,它都是客觀真實存在過的。

    再說一下,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怎麼看呢?比如,某個證人的確在某個時間、某個地點、在可以表達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被調查並製作了一份筆錄——這份證據就是真實的。然而,這個證人在陳述時作了虛假陳述——這並不改變證人證言作為證據的真實性,而是說,這個證人證言所反映的內容,必須與案件中其它證據進行證明力大小比較——假的就是假的,虛假的陳述將會被其他有力證據所棄。

    願意與你探討這樣有意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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