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強險是可以在異地繳納的,交強險的繳納需要一次性付清保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車輛交強險是可以在異地繳納的,交強險的繳納需要一次性付清保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