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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可以。

    或者說:如果想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根本不會涉及到意願一致不一致的問題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能透過遺囑給到別人的,只能是屬於自己的份額部分——自己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自願處置權,不受他人、也不能受他人的影響。

    因此,在這個必須前提下,理論上,題主的問題不成立。那麼,需要避開哪些錯誤、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現實中會因為哪些常見錯誤,有可能會產生類似題主的情況?

    1.夫妻共立一份遺囑

    例如,老兩口打算寫一份遺囑、兩人簽上名字。這時候,男方想給兒子,女方想給女兒,意見不同、產生分歧。

    夫妻共立一份遺囑,本來這種形式上就有爭議。夫妻共立遺囑,不屬於法定形式。雖然有判例判定共立遺囑有效,而且也有一些相關解釋如“不得以形式不符來對抗共同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但,這些靠的是解釋,有風險。

    而且一旦兩人對分配有分歧意見,通常情況下也不大可能共同訂立一份遺囑。

    2.分配不完全屬於自己的財產

    例如,老兩口共有一套房子。男方想把房子全給兒子繼承,女方想兒女平分。

    這種分歧,意義不大——因為誰對整個房子都說了不算。任何一方,只能考慮自己的份額給誰,不能想著把對方的份額也給到自己想給的人。

    而一旦各自訂立一份遺囑、把整套房子都給到自己想給的人,必然涉及到部分無效的問題。

    3.“你得聽我的”

    遺囑,必須要完全出於遺囑人個人的真實意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誘導。現實中有類似情況:“你必須聽我的,把房子全留給兒子”。當對方選擇妥協的時候,對方訂立或者簽名的遺囑,即涉及無效。

    以上三種常見情況,最終結論就一個: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所以,一份合法、有效遺囑,是不可能犯上述錯誤的,更不會產生如題疑問。

    正確的做法

    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不鮮見。而意見不一致背後的原因,是想用自己的想法干涉對方的決定。這在法理上本就不成立。

    正確的做法是,各自按照各自的意願,把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留給自己自願想給的人——也即,各自訂立一份遺囑,例如:

    男方:xx財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由兒子xx繼承。

    女方:xx財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由女兒xx繼承。

    雙方意願不衝突、不重疊,就不會因為分配意願問題導致遺囑無效。

  • 2 # 晴朗說生活

    財產是屬於你們兩個人的,一人一半。你可以處置你的那一半財產,老伴來處置自己的那一半財產,這就可以了。 為什麼一定要一致呢?

    你做主你的人生,她做主她的人生。

    在財產中,夫妻共同的財產是一個一半的。而彼此都是對方的第一繼承人。在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

    只要認為是合適的人,那就自己做主就好啦。

    但前提是,別被騙啊

    有一次在必勝客,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個大約30幾歲的女性和一位耄耋老人在說話,女人一直叫著老人爺爺,不是想偷聽,是女人的聲音很大。

    女人原來是男人家的保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和老奶奶鬧的不愉快,從家裡走了。可是女人經常還來找老爺爺,說著自己在新僱主家過的不好,希望回來,可是老奶奶不同意。於是女人就一個勁的做老爺爺的工作

    哄好了老人,把房子財產留給了別人的例子很多。

    人老了,需要陪伴;孩子們照顧不過來,於是請保姆來照顧,慢慢的保姆就變成了家庭的一員。把老人哄高興,為的什麼?大家心知肚明

    《都挺好》中,蘇大強的經歷,真實的寫照

    在定立遺囑時,尊重彼此的意見,同時要考慮周全,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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