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四部委發的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3.2 糧油收購中,按以下規定進行增扣量:
3.2.1 水分含量:實際水分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但低於標準規定指標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分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3.2.2 雜質含量:實際雜質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實際雜質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低於或高於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量。
礦物質含量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量0.75%(蕎麥除外),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於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3.2.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扣量0.5%;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
詳見四部委發的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3.2 糧油收購中,按以下規定進行增扣量:
3.2.1 水分含量:實際水分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但低於標準規定指標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分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3.2.2 雜質含量:實際雜質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實際雜質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低於或高於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量。
礦物質含量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量0.75%(蕎麥除外),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於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3.2.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扣量0.5%;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