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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81966808890

    正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本條所指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是處於一個比較特殊的位置。他是事主,而不是託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從合同法的規定可知,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根據多式聯運合同履行運輸義務或者組織承運人履行運輸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分為兩種型別:第一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擁有運輸工具,並且直接參加了運輸合同的履行。第二種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己不擁有運輸工具或者不經營運輸工具,也不直接從事運輸活動,而是在簽訂多式聯運合同後,透過雙邊合同同各運輸方式承運人又單獨簽訂各區段運輸合同,組織其他承運人進行運輸。但是不管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屬於哪一種情形,根據本條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都要對與之簽訂合同的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全程運輸的義務,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承擔全程運輸所發生的責任和風險。當然他也享有作為全程運輸承運人的權利,例如有向託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運輸費用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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