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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點知識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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