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維新頒佈的土地法令
1868年12月(陰曆)新政府宣佈:“各村地面均應作為農民佔有之土地”。1872年2月(陰曆)又明令解除幕府頒佈的永世禁止土地買賣的禁令,宣佈“自今以後,允許四民買賣和私有”。同年7月(陰曆),進一步通告在全國丈量土地,發給土地的實際所有者以土地執照,確認其土地所有權。接著在1873年7月釋出“地稅改革法令”,規定:取消過去封建貢租按村攤派,由實際耕種者繳納的辦法,改為由持有土地執照的土地所有者交納;不再以土地收穫量作為徵收貢租的標準,改為以土地的法定價格為標準;廢除貢租按四公六民、五公五民等不同稅率徵收的規定,新地稅的稅率一律定為地價的3%。此外,政府還按地稅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徵收附加稅—村費;將舊稅法水田交納實物,旱田交納貨幣或實物的規定改為一律用貨幣交納。上述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使日本的土地所有制發生了革命性變革,幕藩封建領主的土地所有制被徹底廢除,自耕農和新地主成為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大體上確立了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近代土地所有制。明治政府實行的土地稅制也屬於近代稅制,地稅額雖不下於封建時代的貢租,但卻成為明治政府初期資本原始積累的重要來源。
日本明治維新頒佈的土地法令
1868年12月(陰曆)新政府宣佈:“各村地面均應作為農民佔有之土地”。1872年2月(陰曆)又明令解除幕府頒佈的永世禁止土地買賣的禁令,宣佈“自今以後,允許四民買賣和私有”。同年7月(陰曆),進一步通告在全國丈量土地,發給土地的實際所有者以土地執照,確認其土地所有權。接著在1873年7月釋出“地稅改革法令”,規定:取消過去封建貢租按村攤派,由實際耕種者繳納的辦法,改為由持有土地執照的土地所有者交納;不再以土地收穫量作為徵收貢租的標準,改為以土地的法定價格為標準;廢除貢租按四公六民、五公五民等不同稅率徵收的規定,新地稅的稅率一律定為地價的3%。此外,政府還按地稅的1/3向土地所有者徵收附加稅—村費;將舊稅法水田交納實物,旱田交納貨幣或實物的規定改為一律用貨幣交納。上述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使日本的土地所有制發生了革命性變革,幕藩封建領主的土地所有制被徹底廢除,自耕農和新地主成為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大體上確立了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近代土地所有制。明治政府實行的土地稅制也屬於近代稅制,地稅額雖不下於封建時代的貢租,但卻成為明治政府初期資本原始積累的重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