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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angmiya20160223

    1司法部發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1、對相關單位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施工單位不按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並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效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使用隔震減震裝置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檢。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隔震減震裝置屬於主體結構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透過資訊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後續使用年限等資訊。

    5、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築,抗震措施應高於一般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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