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臨牌能打30天一張的臨牌,最多打三次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異地臨牌能打30天一張的臨牌,最多打三次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