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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0258904599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條文註釋]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這裡的“規定地點”包括停車場,也包括臨時停車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場、飯店、體育場、電影院、展覽館、車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築和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都設有停車場,還有利用街道、公共廣場施劃的臨時停車場地,駕駛員應自覺將車輛駛入這些地點停放。原則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條第2款也作了變通性的規定:“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因而本條據此作了除外規定。

    第2款中的“臨時停車”,是指駕駛員不離開駕駛室,將車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車,車輛短暫停留或隨時都可將車輛開走等情況。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劃停車線,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內,就可以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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