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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聶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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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言君聊勞動法
從法律角度看,企業改制是企業股東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企業投資人變化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當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資產重組如果按公司合併和分立的方式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或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公司繼續履行。
但在國企改制實際操作中,一般採取以下方式處置員工:1.“賣斷工齡”,支付補償。2.要求改制後企業與原職工簽訂一定年限的合同,並預留部分補償費用給改制後企業。3.由上級企業安置。
企業改制或重組,依照相關法規政策規定,企業必須從淨資產中計提職工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支付給職工。但在現實生活中,改制或重組企業,其淨資產狀況不同,有的資不抵債,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無錢支付,只能掛賬。不願與改制或重組的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願與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到退休的,原計提的補償金和安置費歸企業所有。與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後,中途又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必須支付改制或重組時計提的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
現在也不允許掛賬處理,不論走人和留用,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