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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禎元隊長

    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上述規定適用於一般產品質量的三包規定。

    針對不同的產品,國家還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如腳踏車、電視機、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錶、摩托車、農業機械產品、行動電話機、固定電話機、微型計算機等。

    “三包”規定,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理的時間;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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