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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凱強21

    (1)管理層次適度原則

    管理層次是行政組織縱向結構的等級層次,即行政機關中設定多少等級的工作部門,這應由行政機關的工作量來決定。在行政組織中,如果管理層次過多,會產生官僚主義、行政機關本身的管理和職能難以發揮等弊病;而層次過少,事務集中於幾個領導者或單位,又可能使行政工作人員疲於應付。因此,行政機關的層次必須適當。

    一般將行政組織劃分為三個層次,即高層、中層、基層。行政組織權力由高層向基層遞減,高層一般具有最高決策權,基層主要擁有執行權,中層則起承上啟下的作用。

    (2)管理幅度適度原則

    管理幅度是指一級行政機關或一名上級領導者直接領導和指揮的下級單位或工作人員的數目。管理幅度過大或過小都將影響管理的效能。因此,管理幅度必須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管理幅度很難有確切的定量標準,只能根據工作性質、領導水平、部屬素質、空間距離、資訊溝通手段等因素來確定。

    (3)管理幅度與管理層次的關係。一般說來,在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幅度與層次成反比例。加大管理幅度,層次就相應減少;相反,縮小管理幅度,則層次相應增多。因此,管理幅度與層次是影響行政機構形態的決定性因素,兩者必須同時兼顧,做到幅度適當,層次少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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