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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71004172106

    對於戶口已遷出農村併成為城市居民者,能否繼承其父母作為農村居民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不少地方習慣做法是,父母去世後,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其子女包括取得城市居民身份的子女繼承,在該房屋留存的前提下,相關宅基地實質上也歸身為城市居民的其子女控制;不過,一旦其城市居民子女名下繼承的農村房屋因倒塌等原因滅失的,相關宅基地便會被村集體收回。也就是說,這些地方的習慣做法是,城市居民子女繼承農村房屋時,宅基地使用權受限。不過,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繼承農村房屋取得相應宅基地使用權等有關問題的覆函》(京國土法函〔2009〕1551號)認為,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當事人經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了被繼承人家庭成員中非農業戶口的成員——見:繼承農村房屋取得相應宅基地使用權等有關問題的覆函顯然,在北京,城市居民子女可繼承其父母農村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在其他地方,也可要求如此執行,至少,只要房屋未滅失,相關宅基地使用權仍歸繼承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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