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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向華平律師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 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也就說當銷售者售出的產品有上述情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包退、包換、包修,即人們常說的產品質量的“三包”。“三包”的具體規定可以參考《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定對產品質量的“三包”規定的十分明確。

  • 2 # 一號法律資訊

    “三包”是指經營者對銷售的商品承擔的包修、包退、包換的責任。

    國家規定實行“三包”的,經營者必須承擔“三包”的責任;國家沒有規定實行“三包”,但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經營者應按照約定承擔“三包”的責任。

    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經營者除了要承擔“三包”責任外,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其他責任,如經營者有違約行為的,消費者除了要求其實行“三包”外,還可以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經營者有侵權行為的,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經營者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其他義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其依法履行。這些責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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