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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hinafuqiang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鑑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 2 # 遵紀守法愛黨愛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是2010年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公佈的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以下是摘抄自《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中一些記大過的條例。

    第二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八條 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物件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鑑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燬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專案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僱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託為對方的特定關係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誌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條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援、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規定使用公安資訊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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