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可於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普通小客車指標配置申請;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指標配置申請的:
(一)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
(二)指標管理機構於3月9日歸集傳送至相關部門進行稽核;
(三)相關部門於4月8日前反饋稽核結果;
(四)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定的對外辦公視窗查詢稽核結果;
(五)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於4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複核申請;
(六)相應稽核單位應當於5月24日前反饋複核結果。
每年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指標配置申請的:
(一)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請;
(二)指標管理機構於10月9日歸集傳送至相關部門進行稽核;
(三)相關部門於11月8日前反饋稽核結果;
(五)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於11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複核申請;
(六)相應稽核單位應當於12月24日前反饋複核結果。
申請家庭所填報的所有家庭申請人資訊均稽核透過的,視為該家庭透過家庭申請人個人資格稽核。
家庭可於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普通小客車指標配置申請;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車指標。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指標配置申請的:
(一)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
(二)指標管理機構於3月9日歸集傳送至相關部門進行稽核;
(三)相關部門於4月8日前反饋稽核結果;
(四)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定的對外辦公視窗查詢稽核結果;
(五)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於4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複核申請;
(六)相應稽核單位應當於5月24日前反饋複核結果。
每年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指標配置申請的:
(一)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請;
(二)指標管理機構於10月9日歸集傳送至相關部門進行稽核;
(三)相關部門於11月8日前反饋稽核結果;
(四)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定的對外辦公視窗查詢稽核結果;
(五)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於11月23日前(15日內)提出複核申請;
(六)相應稽核單位應當於12月24日前反饋複核結果。
申請家庭所填報的所有家庭申請人資訊均稽核透過的,視為該家庭透過家庭申請人個人資格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