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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dduo34685

      證明人不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擔保人指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為某項債務的償還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實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自己的擔保資產與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還款的法律義務。  證明人與擔保人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證明人僅是雙方的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加以證明,如果到時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借款的,與證明人無關,仍應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而擔保人則需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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